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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市监综合〔2022〕1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全力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瞄准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推进系统性、普惠性、前瞻性的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准营规则和公平公正、包容审慎、守住底线的市场竞争监管规则,以确定性政策对冲不确定性因素,全力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市场主体数量质量持续提升,结合上海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着力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改革
(一)进一步压缩市场主体登记时限。优化流程,深度融合市场主体登记线上线下服务,深入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以当场登记为通例,将登记时限压缩至半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二)提高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深化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改革,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比对规则,将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提高到90%以上。
(三)挖掘本市企业名称资源。动态归集企业名称资源,向社会开放自选名称库,方便申请人自主快捷选定企业名称。
(四)创新企业住所登记模式。鼓励各区因地制宜探索简化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登记材料。推行“一照多址”登记改革,企业在其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内开设分支机构的,实行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探索实施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支持社区提供场所作为登记疏导点,安排专人服务管理,帮扶社区内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优化登记流程,加快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登记系统衔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
(六)加快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在浦东新区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构建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行政确认模式,市场监管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条件具备时在全市推广,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七)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健全本市“双告知”工作制度,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积极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应用。
(八)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在全市范围实施5大类9个品种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发放许可证前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实施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估制,企业申请开办分店时,承诺符合经过评估的设计流程和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九)提高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能。实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质增效扩能行动,将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平均周期压缩至5个月,将首次注册技术审评平均耗时较法定时间压缩50%。出台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审批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指导企业规范注册申报。
二、着力畅通市场主体变更退出渠道
(十)实现企业变更、注销全程网办。在企业设立全程网办的基础上,拓展网上申报、网上签署、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归档等在线办理服务功能,实现企业变更、注销全程网办,提高企业变更、注销便利化水平。
(十一)推行证照变更联办集成服务。加快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与企业变更全程网办对接,进一步扩大联办许可事项范围,提升“好办”“快办”“智能办”服务体验,更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
(十二)优化企业跨区迁移机制。完善“一网通办”跨区迁移专窗机制,优化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登记服务。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政府政策措施进行清理,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自由流动。
(十三)深化市场主体注销改革。在浦东新区探索实施承诺制注销,对已被强制除名的经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注销,将简易注销公告期从20日缩短至10日,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向市场供给更多企业名称、住所等资源。条件具备时在全市推广。
三、着力提供高质量便捷化政务服务
(十四)实现电子证照移动端“一照通用”。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以市场主体身份为核心,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归集市场监管领域所有电子许可证,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领域所有电子许可证移动端“一照通用”。
(十五)优化“一网通办”线上线下帮办机制。实施市场监管领域“一网通办”帮办制度,“线上人工帮办”首次响应时间不超过1分钟,解决率达到90%。完善“领导干部帮办+工作人员帮办”的线下帮办工作机制,畅通与市场主体互动渠道,打造有温度的“面对面”服务。
(十六)探索企业年报智能化“多报合一”。将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认缴、股东等政府部门共享的公共信息自动导入年报系统,实现一次申报、部门数据共享,避免企业多头填报,提高企业年报便利化水平。
(十七)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跨境贸易、金融等领域涉企乱收费问题,查处反映强烈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十八)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发展水平。深化政府质量奖励工作,树立一批质量标杆。实施30个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编制“一站式”服务指引,面向市场主体提供质量问诊、技术帮扶等综合服务。
(十九)探索标准化资助“免申即享”。对于新设立的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或者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任务通过验收的企业,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政府部门共享数据方式,将企业资质、企业信用、企业认定等信息与政策条件进行比对,自动筛选出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名单。
(二十)提升企业标准化发展水平。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创建3至4个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和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在城市数字化转型、“3+6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培育20至30项“上海标准”。
(二十一)提供高水平质量认证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质量、打造品牌,支持在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文化旅游等领域培育30项左右“上海品牌”认证产品与服务。深化“一带一路”国际认证合作,发挥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及其成员机构全球资源优势和技术服务专长,为企业提供高水平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援助,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二十二)优化“进博会”市场监管保障服务。进一步完善制度方案,坚持科技赋能,主动对接服务,不断优化CCC免办服务和咨询服务,创新机制服务进博会参展企业和产品,持续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
四、着力实施高水平服务型市场监管
(二十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全覆盖审核政府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消除差别化政策措施,破除所有制歧视、地域歧视及其他隐性壁垒,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不同地域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十四)制定实施“免罚”“免强”清单。在广告、价格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免罚情形,制定实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3.0版。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所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出台配套制度。
(二十五)加强市场经营行为合规性指导。制定实施《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上海市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指引》《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等一系列指导性规则,及时为新业态、新模式提供运行规范,以跨前服务强化预防式监管。
(二十六)促进在线新经济健康发展。对互联网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靠前对重点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开展专业化“体检式”“啄木鸟式”合规性指导和培训服务。引导电商平台合理降低入驻商户营销费用、提供免费工具,帮助平台内经营者持续稳定发展。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牵头作用,持续加大力度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建立100个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和示范站(点),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内部保护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统筹协调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打造商业秘密保护新高地。
(二十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实施《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原则上满1年可提请修复信用,满3年自动移出名单。建立行政处罚信息梯度性信用修复制度,按照被处罚情节轻重分别设置6个月、1年不等的最短信用修复期,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二十九)探索实施综合监管。加强部门协同联合,优化监管业务流程,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对涉及多个领域的同一监管对象,开展“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的综合检查,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五、保障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措施落实
(三十)建立完善长效服务机制。不断优化市场监管“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和市场主体体验。建立“企业对话圆桌会”制度,加强与企业的互动,做好贴心服务。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帮扶政策。
(三十一)加强政策评估考核。推动各区全面消除各类妨碍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考核机制,对于表现优异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十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面向市场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大对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印发